(主流傳媒地方中心/台南報導)女作家林奕含疑遭補教界名師「陳星」誘姦案,涉嫌妨害性自主,台南地檢署21日偵結,認定陳國星無具體犯罪事證,給予不起訴處分。台南市長賴清德對此表示,陳星雖然可以躲得過法律制裁,絕對逃不過良心的苛責,如果善惡有報的話,陳星也會得到報應。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檢察官多次傳喚林奕含家屬到庭,詢問是否對陳國星提出告訴,林女家屬均表明不願提出告訴,另南檢分案調查至今,並沒有其他被害人,告發陳國星有妨害性自主罪嫌。
檢方調查,林女高二、高三時分別是17、18歲,自高二下學期5、6月以後,才到同心補習班補習,經傳喚林女同學、補習班人員,確認陳國星在林女滿16歲後,兩人才認識。
林女80年3月生,於98年6月14日首次傳簡訊給陳國星,兩個月後首次打電話陳國星。而陳國星則於98年5月26日第一次打電話聯絡林女,8月至10月間陳國星聯繫林女較為頻繁,最後一次聯絡日期是10月29日。因此認定,陳國星並沒有和未滿14歲或16歲之女子性交等罪嫌。
林女在台南同心補習班參加高三學測總複習班,課程在98年5、6月間結束,7月1日參加大學指考,檢方認為補習課程結束後,雙方即不再具有補習班師生關係,且「陳星」只是補習班國文老師,對成績並無評等職權,林女可去上課也可不去,難認陳國星可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
檢方比對資料研判,雙方第一次發生性行為應在98年8月間,另參酌林女今年4月26日所寫遺書,內容主要是與親友道歉訣別,並未提及任何有關曾遭性侵害內容,此外林女大學好友證稱,林女罹有精神疾患,經常想要自殺,當日也向她表示想自殺。
檢方經過3個多月偵辦,三度傳訊被告陳國星出庭應訊,傳訊證人34人次,檢察官21日偵查終結,認無具體犯罪事證,給予陳國星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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