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傳媒/蔡若愚專欄)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的《老人福利法》第22條修法,行政院再度宣布不副署,在野黨痛批這是卓內閣第9度拒絕副署立院三讀法案,也再次引發憲政爭議。一條經過國會討論、表決、三讀通過的法律,最後竟可能因為行政院長不肯簽名,就無法公布生效?
《憲法》第37條確實規定,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長副署,但憲法要求行政院長簽名,是否就代表他想簽才簽、不想簽就可以不簽?如果行政院長不肯簽名,國會三讀通過的法律就無法公布,那麼立法院耗時完成的立法程序,最後豈不是還得看行政院長的臉色?
1947年憲法規定,行政院長必須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才能任命,但1997年修憲後,行政院長改由總統直接任命。副署制度是為了制衡國家元首、防止權力集中,及確保行政責任,原本用來制衡總統的制度,如今卻可能變成總統與自己任命的行政院長,共同阻止國會立法的工具。
有人主張,既然憲法規定行政院長必須副署,自然也可以拒絕副署?《憲法》第37條要求副署,並沒有明文賦予行政院長拒絕副署的否決權。行政院如果不滿意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憲法其實早已設有解決機制,就是「覆議」。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明定,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窒礙難行,可以經總統核可,在法律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提出覆議。如果立法院再次表決,經全體立委半數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就「應即接受該決議」。
1997年修憲後,特地將行政院長原本「接受或辭職」的規定,改成「應即接受該決議」,這裡的「應即接受」四個字,可不是寫來裝飾憲法的。假設立法院三讀通過一部法律,行政院不服,提出覆議,立法院再次表決,仍然維持原案,按照憲法,行政院長就應即接受。
結果行政院長卻說「好,我接受你們的表決結果,但我就是不簽名。」總統再以缺少副署為由不公布法律,那麼憲法規定的「應即接受」,究竟還剩下什麼實際效果?國會表決一次不夠,表決兩次也沒用,憲法明明規定覆議失敗就要接受,行政院長卻只要拒絕副署,整套立法程序就形同虛設。
憲法對覆議權設有嚴格限制,不但要經總統核可、在10日內提出,立法院還可以再次表決維持原案,但如果行政院長可以拒絕副署,就等於另外創造一項沒有明定行使條件、沒有期限限制,甚至不受國會再次表決結果拘束的否決權。
總統與立委都是選民同一天投票選出來的,代表相同的民意,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不必經過立法院同意就能上任,究竟憑什麼透過拒絕副署,取得比憲法明定的覆議權更強大的法律否決權?
有人替拒絕副署辯護,認為行政院長是為了阻止重大違憲法律傷害國家。難道行政院長自己認定違憲,就可以讓法律永遠無法公布?如果判斷錯誤,或與民意背道而馳,國會又有什麼途徑可以克服法律無法施行的障礙?
行政院認為法律違憲,可以依憲法程序提出覆議;法律公布後,若仍有違憲疑慮,也可以依法尋求憲法審查。如果行政院長只要宣稱法律違憲,就可以拒絕副署,那麼未來任何行政院長,都可能把政治上不喜歡的法律解釋成重大違憲,進而阻止法律生效。
有人主張,立法院若不滿行政院長拒絕副署,大可提出不信任案倒閣。但問題是,行政院長只要拒絕簽名,立法院就得冒著倒閣、甚至國會解散改選的風險,才能試圖解決一部法律無法公布的爭議,如此懸殊的政治代價,顯然已嚴重失衡。
同樣的道理,也可以從法院書記官的簽章制度看出來,依照《民事訴訟法》,法院判決正本需要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但如果書記官看完判決,與法官見解不同,難道就可以拒絕簽章,讓判決無法生效?
如果書記官還說:「我認為這份判決違法,所以我不能用印,否則就是替違法判決背書。」難道就能推翻法官裁判的權力?當然不行。書記官負責法定程序,不能因為掌握判決正本的簽章程序,就自行取得重新審判的權力。
行政院長與法院書記官的憲法地位當然不同,兩者不能完全類比,但共通的道理不難理解,即掌握程序上不可缺少的簽名,不代表就有權推翻前面依法作成的決定。
民主憲政制度必須防止國會濫權,也必須防止行政權濫權,總統與國會由不同政治勢力掌握,本來就是民主選舉可能出現的結果,行政院不能因為國會多數與自己意見不同,就把法律公布程序當成另一道否決關卡。
《憲法》要求行政院長副署,不代表行政院長就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律。副署制度原本是用來制衡總統,如今若變成總統與行政院長聯手對付國會的工具,豈不是本末倒置?照這種邏輯,往後立法院要通過任何法律,難道還得先請示行政院長願不願意簽名?真要如此,乾脆把立法院改名為「行政院立法局」,還比較名副其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