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不進議會 遭申誡處分

台南市長賴清德因拒絕進議會,遭公懲會處分申誡。(資料照/主流傳媒)
台南市長賴清德因拒絕進議會,遭公懲會處分申誡。(資料照/主流傳媒)

(主流傳媒/綜合報導)台南市長賴清德因拒絕進議會,遭監察院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後,認定賴清德無正當理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議決予以申誡懲戒處分。對此賴清德表示,堅持改革、捍衛台灣,是他棄醫從政的理想,推動改革不計毀譽,不會因為這個處分而有任何改變,請社會繼續支持,讓地方黑金改革能夠成功,讓台灣政治更清明。

公懲會指出,賴清德身為直轄市市長,未能遵守地方制度法第48條規定,拒不列席議會定期會,違反法定列席義務;又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議會臨時會,亦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9條規定。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執行職務應切實,因此議決申誡處分。

公懲會指出,賴清德以台南市議長李全教個人涉及刑案,已遭起訴,不應主持議事為由,拒不列席議會,並不能免除市長應列席議會定期會之法定義務,也不可當作市長拒絕列席臨時會之正當理由。若以現任議長涉及議長、議員賄選,認定他的職位不具民主正當性,就是以政治目的拒絕法律規範,並非正當理由。

公懲會認為,社會事實縱使具有政治內涵,但經明定為法律,而其適用發生爭議者,為法律問題,非政治問題,且適用地方制度法第48條、第49條等法規,賴清德辯稱「不進議會」屬政治問題,並不可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