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勞工局維護暑假打工權益:僱用未滿18歲工讀生有特別規定

台南市勞工局提醒雇主,工讀生與一般勞工無異,皆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台南市勞工局提醒雇主,工讀生與一般勞工無異,皆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主流傳媒記者吳敏慈/台南報導)暑假即將來臨,許多學生會透過打工方式先體驗瞭解職場,增加個人工作經驗,台南市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及工讀生,只要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均屬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勞工,不因約定的工作時間長短而有差別,工資、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等勞動條件規定,均與一般勞工無異,雇主皆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保障青年學子暑期工讀勞動權益。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青年學子在外打工要注意以下幾點:一、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自今(114)年1月1日起月薪不得低於最低工資2萬8,590元,時薪則為190元。二、雇主要準備出勤卡或簽到簿等逐日登記工讀生上、下班時間。三、領薪水時,雇主應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並提供薪資單。四、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五、如有使勞工加班(即每日工時超過8小時或於休息日出勤部分),應依法加成計給加班費。

王鑫基進一步提醒,雇主如僱用未滿18歲工讀生(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童工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者),應另外留意有特別規定,包括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以及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如僱用15歲以上未滿16歲工讀生,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童工保護規定,注意其每日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及晚間8時至翌日清晨6時的時段亦不得工作。

台南市職安健康處處長李炫昌表示,根據職安健康處113年資料統計,暑期工讀期間勞動基準法常見五大違法樣態為延時工資未依規定給付、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假日出勤未加倍給付工資、工資未全額給付及延長工時超過法定標準等。

為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法令規定,暑假期間,勞工局將配合內政部針對常僱用暑期工讀生的事業單位,包括餐飲業、連鎖速食店、連鎖藥妝店、連鎖超商、零售賣場、加油站及飲料店等進行「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之專案勞動檢查,並將常見違法樣態加強查核,以維護青年學子的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