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殺外婆等3人 法院引「國際公約」判無期徒刑

台南郭姓男子去年於南化區,連續殺害叔公、嬸婆、外婆等3人,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主流傳媒記者蔡宗憲/台南報導)台南郭姓男子去年回南化區外婆家,因竊取叔公財物被發現,竟連續殺害77歲的叔公、76歲的嬸婆及83歲的外婆等3人,一審法官依郭男犯下殺人、殺害直系血親、攜帶兇器竊盜等罪,判處郭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郭男暫時逃過死刑。

38歲的郭姓男子,去年5月竊盜叔公財物未得手,被叔公發現予以斥責,郭男憤而持榔頭攻擊叔公頭部,叔公當場倒地不起,郭男取得現金5千多元,欲離去時被嬸婆發現,郭男以榔頭攻擊嬸婆頭部致死。

此時,隔壁83歲的外婆出來查看,聲稱要報警,郭男再持榔頭攻擊外婆頭、胸部致死,並將現場佈置成遭外力侵入劫財的假象,再竊盜現金4千多元,隨即駕車至南化附近山區丟棄作案榔頭、手套,返回永康住處後,隔日將換下的血衣血褲丟棄在大樓垃圾箱。

答辯時,郭男的律師引用精神鑑定報告,主張郭男犯案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有免除或減輕責任能力之事由,但不被合議庭所採信,不過法官衡量郭男沒有前科,有固定工作與正常的家庭生活,具有中等智識程度,有學習能力,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悟。

合議庭衡量被害人家屬與郭男也有親屬關係,均未提出告訴或求處極刑,而3位被害人均已死亡,若被告處以極刑,對其家庭及其他親屬勢將造成更大傷害,合議庭認為,被告經過矯治有再社會化的高度可能性。

合議庭並引用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18年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生命權所作成之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書,指明所有人皆享有生命權,包括被懷疑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的人和已經被定罪的人,因而判決郭男應執行無期徒刑,合議庭認為,藉無期徒刑之執行,亦可達到預防再犯的社會防衛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