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多!新契約將打趴惡房東、奧客

租屋糾紛多!新契約將打趴惡房東、奧客

(主流傳媒記者賴怡君/綜合報導)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為解決惡房東以不合理之房屋租賃契約條款坑殺租屋族,或房客惡意破壞房屋等租屋糾紛,已審議通過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修正重點包括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及提前終止租約等5大項目。

一、為解決房東超收、不當苛扣及拒不返還押金,明定房東所收的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押金原則上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於房客交還房屋時返還。

二、為防止房東不當超收水、電費,明定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費之單價,並以勾選方式,明定相關費用負擔的方式。

三、為解決房屋及附屬設備毀損該由何人負責修繕爭議,明定房東負責修繕為原則,但是損壞若可歸責於房客造成,房東即不負修繕義務。

四、為解決租賃一方無預警提前終止租約,造成他方要臨時搬家或房屋閒置,此次修正案有提前終止租約的選項、應提前通知期間,違約金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五、為防範房東利用契約條款,逃漏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明定定型化契約「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不得約定」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

消保處提醒,若租約有兩頁以上,宜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中,可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以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發生訴訟時,舉證困難。

若遇租屋內容與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不符,可請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如果租約內容不符規定,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處罰,最高可開罰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