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洩「待查獵鷹」偵查個資 調查官判刑2年

(主流傳媒記者蔡宗憲/台南報導)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個人資料外洩案件,認定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新營站林姓調查官利用職務查詢權限,取得偵查中案件相關人個人資料後,將資料存入私人隨身碟並交由他人瀏覽、複製,導致資料外流並遭多次翻拍傳遞,一審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

判決指出,林姓調查官於113年3月至6月間,以蒐集台鹽綠能公司相關案件情資為由,取得調查局內部查詢系統90日權限,查詢內容包含身分證統一編號、親等關係、董監事歷史紀錄及大額交易資料等非公開資訊,並整理為「待查獵鷹」文件及相關EXCEL檔案,存放於個人隨身碟。

法院調查,林姓調查官明知相關資料屬偵查中秘密及非公開個資,仍於113年5月間在台南三井OUTLET將隨身碟交予前總經理黃姓秘書使用,容任對方瀏覽及複製資料,已構成假借職務非法利用個資及洩漏秘密。

黃姓秘書取得資料後,將檔案存入與前總經理陳姓秘書共用的公司筆記型電腦,其後陳姓秘書使用電腦時,將相關資料以手機翻拍,並前往高雄提供其郭姓友人瀏覽;郭姓友人再以手機翻拍保存,使資料進一步外流。

法院指出,相關資料屬非公開個人資訊,未符合法律授權或當事人同意等要件,複製、翻拍及保存等行為,均屬個資法所稱蒐集、處理或利用。郭姓友人雖主張是為了檢舉不法,但法院認為其無調查權限,亦不符個資法例外規定,仍構成違法。

合議庭審酌犯罪動機、手段、造成損害及犯後態度等因素後,判處林姓調查官有期徒刑2年並褫奪公權3年;前總經理黃姓秘書判刑5月,前總經理陳姓秘書及郭姓友人各判刑4月,3人均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3年,另須分別向公庫支付8萬元、6萬元及10萬元,涉案隨身碟及手機等犯罪工具依法宣告沒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