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流傳媒記者蔡宗憲/台南報導)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被控擔任台南市新聞處長與民政局長期間,接受酒店業者性招待。台南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難以確認監聽譯文中「陳董」即是陳宗彥,因此一審判
陳宗彥無罪,業者交付不正利益罪部分亦無罪。
檢方調查指出,陳宗彥擔任擔任台南市新聞處長與民政局長期間,於101年12月26日前,位於台南市中西區「慷樂隊酒店」、「皇龍酒店」、「天上人間酒店」實際負責人連家樑,其特別助理王孝瑋請託陳宗彥,台南某分局偵查隊副隊長調動事宜。
業者於101年12月26日晚間,共同安排酒店女服務生為陳宗彥提供1萬2000元免費性服務。陳宗彥於102年3月間二度致電當時台南市警察局長秘書,請託留意此一平調案,後來該偵查隊副隊長則於102年6月間依願平調。
業者連家樑、王孝瑋曾於102年5、6月及8月間,因連家樑向台南市政府提出之「李詠恩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屢遭退件,而向陳宗彥諮詢並請託協助處理,陳宗彥除指導進行改善等事宜外,亦允諾協助處理。
連家樑、王孝瑋為答謝陳宗彥,便於102年11月9日晚間,於陳宗彥以不詳方式委請王孝瑋代為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時,再次為陳宗彥免費提供價值1萬2000元之性服務。
判決指出,監聽譯文雖顯示陳宗彥於101年12月26日晚間22時59分之後,與王孝瑋有疑似電話聯絡偕女出場的內容。且於翌日凌晨出現王孝瑋接到酒店員工詢問「秀錢」從哪邊抽,答稱「那個咖啡錢算老闆的」、「你同學寫陳董」的通話內容。
但陳宗彥否認接受性招待,業者連家樑、王孝瑋也否認提供性服務。合議庭認為,其他監聽譯文也曾出現陳宗彥向王孝瑋提及他的4位朋友中,有一位亦稱呼為「陳董」之內容,因而難以確認上述監聽譯文,具有一般敬稱性質的「陳董」即是陳宗彥。
合議庭認為,卷內除了上述通訊監察譯文外,並無證據足以證明陳宗彥曾於102年12月26日接受免費性招待之事實,故認為此部分檢察官舉證不足。
判決指出,王孝瑋於102年11月9日與酒店員工電話監聽譯文,並無當日王孝瑋與陳宗彥通訊內容。之前102年10月31日,監聽譯文雖出現王孝瑋因「陳董」要叫小姐,而挑選安排「愛佳」出場。但譯文中之「陳董」亦未能證明為陳宗彥,無從推論出王孝瑋於112年11月9日電話中詢問「愛佳有沒有上班?」,是為了提供「愛佳」為陳宗彥提供性服務,此部分亦屬證據不足。
酒店業者連家樑、王孝瑋於101年11月22日起至102年12月15日期間,媒介上述酒店女服務生與不詳男客從事性交易共10次(每次費用為1萬2000元),犯圖利媒介性交罪(10罪),法官考量前案已量處相近之刑,判連家樑、王孝瑋分別向公庫支付40萬元、25萬元為前提,各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