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議長賄選案「一審無罪」 台南地檢署提起上訴

台南地檢署5月15日收到無罪判決後,5月28日對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10名被告提起上訴。(主流傳媒資料照)
台南地檢署5月15日收到無罪判決後,5月28日對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10名被告提起上訴。(主流傳媒資料照)

(主流傳媒記者蔡宗憲/台南報導)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10名被告一審皆獲判無罪。台南地檢署5月15日收到判決書後,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及未洽之處,今天對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楊志強、李文俊、黃怡萍、黃麗招、林士傑、李鎮國、高玫仙等10人提起上訴。

一審法官認定,編號23及編號35之通訊監察譯文,涉違法監聽,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檢方指出,經詳閱卷證後發現,該編號35之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10月24日向台南地方法院陳報,並經該院於隔日以南院武刑澤111聲監可字第000160號函認可,是此部分原審之認定顯有違誤。

檢方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有無之依據,多採用被告等人於審理中有利之認定,完全置被告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之供述或具結證述內容於不論,亦未本於經驗或論理法則,斟酌全般情形,作合理比較,定其取捨,並於判決內詳為說明何人於何時之基本事實陳述何以與真實性無礙之心證理由,實已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情形。

台南地檢署表示,已於上訴書中彙整比較被告等於偵查中供述或具結證述內容與渠等於審理中供述,且詳述原審判決就本案事實之認定有何悖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處,並提出本案判決書中編號35之通訊監察譯文之法院認可函,作為上訴理由,依法提起上訴,期上訴審法院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