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新制上路:超速40公里最高罰3.6萬、未讓行人最高罰6千

(主流傳媒記者蔡宗憲/台南報導)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今年6月30日起施行,包括加重交通違規罰單金額,例如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超速罰鍰上限提高至3萬6000元,還有汽車未禮讓行人、違規記點、無照駕駛及增加13項民眾檢舉違規項目。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本次修正條文計34條,內容包括「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四大核心,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並擴大未停讓罰責適用範圍,增訂明確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未劃設行人穿越道)均納入;未停讓罰鍰上限由新臺幣3600元提高至6000元;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

二、違規記點累計期間由半年延長至1年,於1年內記點每達12點,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增訂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或加倍罰鍰之處罰規定。

三、無照駕駛機車或小型車之罰鍰上限由新臺幣1萬2000元提高至2萬4000元;5年內累犯即處最高額罰鍰,如有致人重傷或死亡並得沒入車輛。

四、將嚴重超速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提高罰鍰上限由新臺幣2萬4000元提高至3萬6000元;危險駕駛態樣並增加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行為。

五、增加13項民眾檢舉違規項目,包括保護行人通行如在人行道違規(臨時)停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其他還包括跟隨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在後急駛;在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等違規行為,均納入民眾得檢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