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傳媒記者蔡宗憲/台南報導)26歲的石姓男子騎電動滑板車,在台南市中西區道路上行駛,於西門路與南寧街口被警方攔查後,因散發濃厚酒味,員警對他酒測,酒測值達每公升0.41毫克,警方開出罰單,並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台南市警二分局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如電動滑板車、獨輪車等)歸類為慢車,並自2022年11月30日施行,原則禁止行駛道路。
若要在路上行駛,另須台南市訂定相關管理規範,才可以依規定於指定路段使用;因此,包括電動滑板車、獨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目前還無法在台南市道路上使用,只能在非屬道路之私人或封閉場域內使用。
警二分局表示,目前如於道路上使用電動滑板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如有酒駕行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可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由於電動滑板車屬刑法所稱之「動力交通工具」,酒測值如超過每公升0.25毫克,將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警方提醒勿違規使用及酒駕,以保障自己及他人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