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駕撞死人、又持槍尋仇 遭判刑8年10月

(主流傳媒記者蔡宗憲/台南報導)羅姓男子酒後開車闖紅燈,凌晨撞上行人致死後,未留在現場,反而轉往楠西區持槍傷人。台南地院今天宣判,依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判處羅男有期徒刑8年10月。

判決指出,羅姓男子113年9月20日凌晨在中西區金華路一間酒店飲用威士忌,明知酒後不應駕車,仍於2時30分許開車上路,至3時38分行經北區文賢一路與文賢路292巷口時,闖紅燈撞上正在斑馬線通行的行人。

被害人遭撞後傷勢嚴重,出現顱內出血、頭皮撕裂、雙側氣胸及多處骨折,送往成大醫院急救,仍於9月22日19時1分不治。警方事後對羅男酒測,測得0.24毫克,回溯案發時約0.52574毫克。

法院認定,羅男雖曾撥打110報案,但未說明自己是肇事者,且在救護車尚未離開前即駕車離去,警方到場時已無人,警方透過監視器與車籍資料鎖定身分,多次聯繫未果,認定不符合自首要件。

判決指出,羅男離開現場後,仍持續酒駕前往楠西區,持瓦斯鎮暴槍對空鳴槍,並傷害前女友前夫,顯示對法律規範欠缺基本尊重,行為危險性高。

法院考量,羅男曾有酒駕前科,距本案僅約3年2月,未記取教訓,再度酒駕且闖紅燈釀成死亡事故,並於肇事後連續違法行為,情節重大。

另審酌,羅男於審理中坦承犯行,案後曾向死者家屬致歉,但僅提出先付50萬元、其餘分期償還的賠償方案,未獲家屬接受,且至今仍無具體履行計畫,未能彌補損害。

法院指出,羅男成長環境不佳、情緒控制能力不足,且有多次前科與交通違規紀錄,家庭因素不足作為減刑理由;綜合以上情形,量處有期徒刑8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