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傳媒記者蔡宗憲/台南報導)台南市政府經發局長陳凱凌被控涉嫌貪污,台南地方法院召開羈押庭,認陳凱凌所犯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地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裁定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台南地檢署今年3月間接獲檢舉情資指出,台南市政府經發局長陳凱凌涉嫌貪污,地檢署立即分案,由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偵辦。專案小組經過多月蒐證及詢問相關證人,認為陳凱凌涉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
21日上午檢察官指揮台南市調查處,持搜索票搜索與經發局長陳陳凱凌相關的6個處所,在其居所查扣現金20萬元、牛皮紙袋裝有10萬元現金及某工程公司名片1張等證物,檢察官複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台南地院指出,陳凱凌開庭始承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詐欺得利犯行、仍否認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犯行,其於承認之犯行避重就輕,仍有諸多細節待與證人證述勾稽比對釐清,其否認部分,亦有待調查釐清。
台南地院指出,陳凱凌與相關證人關係匪淺,如容任被告交保在外,被告前往勾串證人或共犯,或湮滅檢察官礙於人力尚未查獲的證據,即甚有可能,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具羈押原因。
羈押庭認為,被告所為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參酌被告本案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