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臨時停車」?警方宣導規則

(主流傳媒記者蔡宗憲/台南報導)如何認定臨時停車、臨停可停多久,常讓駕駛人霧煞煞。近來交通部函釋,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臨時停車「保持立即行駛狀態」,做了詳細解釋。歸仁警分局特別宣導,以免民眾因錯誤認知傷了荷包。

警方指出,要符合「保持立即行駛狀態」才算是臨時停車,包括駕駛人雖然離座,但車輛仍在視線範圍內,可立即回到車上駕駛,就可認定為「臨時停車」。

對於駕駛人離座,但車內另有其他可開車的乘客,如駕駛人無法立即返回車上駕駛,則不算「臨時停車」,與副駕駛座或後座乘客無關。

此外,許多物流司機送貨時,必須進入住家內,車輛離開視線,但停車過程未超過3分鐘。警方指出,駕駛人進入住家,如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司機無法「立即」返回車上駕駛,則不屬於「保持立即行駛狀態」。

警方強調,違規停車造成往來車輛行車路線的改變,往往是造成車禍事故發生的主因,馬路如虎口,請用路人務必小心駕駛,遵守交通規則,避免因違規吃上罰單,甚而造成交通事故遺憾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