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傳媒記者蔡宗憲/台南報導)住宅火災大多因來不及逃生,造成人員傷亡。台南市消防局為保障市民租屋安全,公告「出租住宅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房東若違反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防局指出,市民若發現房東沒有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要求房東依法設置,若房東仍不設置,可撥打119向消防局或向轄區消防分隊反應,消防局將派員前往稽查。
台南市自102年至108年3月底,因火災造成人命死亡案件共計60件,其中46件為建築物火災占76.66%;建築物火災中,有11件為出租住宅場所占23.91%。
消防局長李明峯表示,辛苦一輩子存錢買房,千萬別輕忽住家防火設備,讓居家安全暴露危險中,民眾於夜晚睡覺時,警覺性與反應力較低,若發生火災,往往較晚發現,以致於來不及應變或避難逃生,造成人員傷亡。
因此,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提早預警火災發生,提早應變與避難逃生,降低火災傷亡,呼籲一般民眾為了及早發現火災,增加逃生機率,也應自行至大賣場或網路上購置貼有「內政部消防署」認可合格標示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於居家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