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流傳媒記者蔡宗憲/台南報導)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認定林宜瑾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1412萬7388元,一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仍可上訴。
台南地院指出,林宜瑾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6罪,其中3罪判有期徒刑3年8月,另3罪判4年6月,並褫奪公權4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扣案犯罪所得1412萬7388元依法沒收。
同案黃姓服務處主任為非公務員,法院認定她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5罪,其中2罪判有期徒刑1年9月,另3罪判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另宣告緩刑5年。
法院並命黃姓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檢察官指定的政府機關、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的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判決指出,林宜瑾自2006年3月起擔任台南縣議員,2010年12月起擔任台南市議員,2020年2月起擔任立法委員迄今;黃姓被告自2009年起擔任林宜瑾助理,後來擔任永康服務處主任。
法院指出,黃姓被告在林宜瑾擔任台南市議員後,受林宜瑾指示負責向台南市議會及立法院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發放公費助理薪資、記錄服務處收支,並保管部分公費助理薪資帳戶的存摺及提款卡。
判決指出,依相關規定,議員及立法委員雖可聘用公費助理,相關費用也由議會或立法院編列預算支付,但公費助理費並非民代薪資的一部分,也不是對民代的實質補貼,不得不實申報請領或挪用。
法院認定,林宜瑾、黃姓被告明知相關規定,仍與他人分別或共同以人頭助理虛報薪資及加班費、浮報或虛報助理薪資及加班費等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並將款項流用於服務處或其他個人支出。
判決指出,林宜瑾及黃姓被告均在偵查中坦承犯行,林宜瑾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1412萬7388元,黃姓被告則無實際所得,因此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
不過法院認為,林宜瑾擔任多屆議員及立法委員,對於公費助理補助費並非民代薪資或實質補貼應知甚詳,本案犯罪時間長達十餘年,詐得金額逾千萬元,並非一時失慮的單一偶發行為,難認有情輕法重情形。
法院指出,林宜瑾身為民意代表,本應依法誠實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卻以虛列人頭助理或虛報、浮報薪資及加班費方式詐領款項,損及政府機關預算管理正確性,也傷害人民對公務員的信賴。
法院審酌,林宜瑾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但本案犯罪時間長、詐領金額高,仍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黃姓被告因屬被動配合、未實際獲利,獲判緩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