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傳媒記者蔡宗憲/台南報導)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等人以明祥馨企業有限公司名義收受電弧爐碴後,未依法再利用,反而非法回填、堆置於台南學甲等多處土地,台南地方法院依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多項罪嫌,一審宣判郭再欽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再欽為明祥馨公司負責人,賴男、魏女為公司股東,張男為達昕公司實際負責人及明祥馨公司開發部經理,林男則受郭再欽及明祥馨公司僱用,負責清除、處理爐碴,並為崧碩企業社實際負責人。
判決指出,明祥馨公司雖於100年取得電弧爐爐碴再利用檢核,原本預定以還原碴為主要原料生產水泥磚瓦、水硬性水泥,但因技術問題及市場因素,產品銷售不佳,後續雖有爐碴級配產品,市場去化仍有限,公司卻仍持續向多家鋼鐵公司收受爐碴。
判決指出,明祥馨公司收受氧化碴每公噸可取得120元至820元、還原碴每公噸可取得480元至820元不等利益,郭再欽等人為避免貯存量超過規定後遭停止收受廢棄物,遂將大量無法銷售、生產不良或未實際再利用的爐碴,違法移往多處土地填埋、堆置。
法院指出,爐碴屬煉鋼業事業廢棄物,依相關公告僅得作為非農業用地工程填地材料,若用於農業用地工程填地材料,即屬非法使用;本案多處土地經檢察官、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等開挖後,均發現地層下方掩埋爐碴產出物,足認並非合法再利用行為。
法院認定,郭再欽等人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也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仍以收購農地、租買工業用地等方式,將鋼鐵廠收受而來的爐碴回填於農地及工業用地,甚至刻意挖掘2、3公尺深坑,以回填更多廢棄物後再覆土掩飾。
判決指出,郭再欽等人涉案填埋、堆置爐碴的場址,包括學甲區大灣段、興業段多筆土地及鄰近國有土地,部分為農業用地或遭越界占用國有地,各主要場址爐碴數量從數千公噸到數十萬公噸不等,總量龐大。
法院調查,郭再欽等人透過璟全公司、達昕公司、崧碩企業社、上群企業社等名義,製造爐碴銷售或移轉去向,向環保署及經濟部工業局不實申報水泥磚瓦、水硬性水泥及級配產品的生產量、貯存量及銷售量,另涉及公司驗資不實、開立不實發票、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營業稅等情節。
法院認為,郭再欽等人長期反覆以相同手法,將爐碴非法填埋、堆置於多處土地,嚴重影響環境衛生、生態及國民健康,也妨害環保主管機關監督管理,且事後再將填埋爐碴土地高價出售牟利,惡性非輕;多名被告就清除、處理廢棄物部分始終否認犯行,法院認為犯後態度非佳。
合議庭審理,郭再欽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7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至2年4月不等,另犯公司法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廢棄物清理法申報不實罪、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法院依各罪分別量刑後,定其應執行刑期。
其他被告部分,法院依各被告參與程度及涉案情節分別量刑,魏姓、林姓、賴姓及馬姓被告分別被定應執行刑,刑度從1年10月至6年不等,部分被告另有得易科罰金刑期;張姓、王姓及陳姓被告則依涉案情節分別判刑。
公司部分,明祥馨公司因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相關罪名,共7罪,各科罰金30萬元至50萬元不等,應執行罰金200萬元;達昕公司則被科罰金10萬元。
法院另就犯罪所得追繳,郭再欽等人竊佔國有土地804-2地號,取得的不法利益為139萬1058元,雖未扣案,仍對郭再欽及林姓被告宣告沒收,若無法沒收,則追徵同額價金。
法院統計,明祥馨公司違法堆埋的爐碴,至今仍有2萬4224.27公噸未清除,法院以每公噸運費2690元計算,認定不法所得為6516萬3286元,並對郭再欽、魏姓被告、賴姓被告及明祥馨公司宣告沒收或追徵。
另外,法院認定王姓被告有20萬元犯罪所得、林姓被告有1751萬2000元犯罪所得,均宣告沒收或追徵;但馬姓被告被控竊佔國有土地804-2地號,以及張姓、王姓被告被控在學甲興業段61地號土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部分,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均判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