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流傳媒記者蔡宗憲/台南報導)顏大鈞被控以投資名義向多人吸金,法院審理指出,顏大鈞利用父親顏純左曾任台南市副市長身分取信他人,實際並無投資項目,詐得巨額款項約1億1998萬8950元,法官依多起詐欺取財罪判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法院認定,顏大鈞明知自己無資力,且手中並無任何實際投資項目,自110年間起陸續向多人佯稱可投資當舖放款、中古車買賣、台南市學甲區自辦市地重劃、市府公共工程及科技執法標案等,聲稱可擔任金主分潤,讓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
過程中,顏大鈞利用父親顏純左曾任台南市副市長、政商關係良好的背景增加信任度,並曾向其中一名被害人佯稱賴清德是他乾爹,可投資台南市學甲區自辦市地重劃區等案,以此方式吸引資金投入。
多人信以為真,分別交付670萬元、860萬元、2002萬元、570萬元、5096萬8950元及2800萬元款項,合計約1億1998萬8950元。法院調查,顏大鈞款項到手後,並未實際投入投資,而是用於支付他人利息及賭博。
判決指出,顏大鈞在前期曾依約支付部分利息,營造投資獲利假象,藉此持續向被害人募資。113年10月已出現周轉不靈情形,仍繼續向被害人拿錢稱要投資,之後逐漸失聯、搬離住處並嘗試出境,直到114年4月起,多名被害人因聯繫不上而報警,案件才曝光。
法院指出,顏大鈞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犯行,並與部分受害金額較低的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且無前科紀錄,犯後態度尚可,列入量刑參考。
不過,受害金額較高的被害人仍未獲賠償,且顏大鈞在詐得款項期間曾將部分資金投入賭博,造成多人重大財產損失,部分被害人於庭上表達生活受創嚴重,希望法院依法從重量刑。
法院審酌,顏大鈞利用前副市長之子身分取信他人,長期以投資名義施詐,被害人不同,危害程度重大,整體情節不宜宣告緩刑。
法院判決,顏大鈞共犯6件詐欺取財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1月、3年2月、1年、3年10月及3年4月,依罪責分論併罰後定應執行7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