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流傳媒記者蔡宗憲/台南報導)白河警分局日前執行深夜交通稽查及防竊勤務,發現一輛黑色賓士車,懸掛他人車牌行駛,警方一舉開出4張罰單,初估交通違規罰鍰高達8萬6400元。
白河警分局交通組長吳嘉倫說明,3萬6000元罰單有2張分別是,「牌照吊扣期間行駛」、「非汽車所有人之駕駛人駕駛第1項第6至10款之車輛」;另使用他車牌照罰7200元,牌照借供他車使用罰7200元,並吊銷牌照。
白河警日前在白河與東山交界著名景點崁頂福安宮聯外道路,凌晨1時執行深夜交通稽查及防竊勤務時,眼尖發現一輛賓士S500改裝轎車,雖然車牌登記資料與實車廠牌款式車色均符合,但特徵明顯不符,立即攔停稽查。
警方進一步比對查核資料得知,該車原始牌照仍在監理單位執行吊扣中,當場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車牌供他車使用、牌照吊扣期間致無牌照而使用他車號牌行駛」,以及同條第3項「非汽車所有人之駕駛人駕駛第1項第6至10款之車輛」逐一舉發共4張罰單。
警方當場禁止行駛並卸繳車牌,交通警察大隊也在深夜立即派遣全吊式拖車,翻山越嶺小心翼翼將違規車輛安全移置警察局新營保管場,後續將移由監理單位裁罰。
白河分局長陳志埕提醒民眾,每輛汽(機)車均有專屬「身分」,除了合法領用車牌、按時投保強制險才可上路外,倘若牌照經監理單位處分吊銷、吊扣或註銷,即意味此車未經重新領牌程序,不得再行駛道路。
強行上路經警察機關查獲者,不僅面臨當場無車可用及高額罰鍰等窘境,財稅機關後續會再依使用牌照稅法調查,對車主或駕駛行為人追徵補稅,最重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