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傳媒記者蔡宗憲/台南報導)郭信良擔任議長時與里長高進見涉嫌利用土地重劃案,向業者廖堅志索賄1300萬元。郭信良一審被依貪污罪判刑13年、高進見9年。台南地檢署認為,原判決量刑過輕,今天對郭信良、高進見、廖堅志3人提起上訴。
台南地檢署認為,原審未審酌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於本案之行為,應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原判決顯有違誤,且原審判決就被告郭信良、高進見部分量刑過輕,亦屬未當。
南檢指出,廖堅志於偵查、審理中多次表示,礙於郭信良貴為議長,其擔心郭信良會在議會中藉由質詢、查閱文件等方式,影響佃西重劃案的土地登記進度,「不得不」同意給付郭信良、高進見1300萬元。
說明廖堅志自由意志因郭信良的身分、權勢受到壓迫,給付金錢乃是心不甘情不願、違背其意願之決定,自應認郭信良、高進見所為,已造成對廖堅志自由意志之壓迫,致廖堅志不得不順從之情形,應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南檢認為,原審漏未審酌此部分,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另本案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始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惡劣,原審僅量處被告郭信良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被告高進見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顯無法達到懲戒被告2人之目的,故原審量刑是否妥適,亦容有再行斟酌之餘地。
對於業者廖堅志行賄罪部分,南檢認為,檢調發覺廖堅志向被告郭信良、高進見行賄後,廖堅志始坦承行賄犯行,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前段規定自首要件,原審判決依自首規定,判決被告廖堅志免刑,難認妥適。
台南地檢署表示,檢察官已彙整相關上訴理由,依法對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廖堅志3人均提起上訴,期上訴審法院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廖堅志另遭檢舉,於自辦市地重劃案中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嫌,目前另案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