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傳媒記者陳祺昌/台南報導)周姓公務車駕駛原是工務局第一工務大隊隊員,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在台江大道駕駛工務小貨車停靠路旁且依規定放置兩個交通錐警示,但蘇姓騎士因未注意從後方撞擊受傷,法院判周姓駕駛三個月徒刑,家屬質疑該案已依規定執行公務,卻還要背業務過失傷害前科,深感委屈。
市議員蔡旺詮今(18)日召開記者會,認為法院證據有其爭議,法院判決周姓公務駕駛有罪,係採車子行照登記種類認定該車是「自用公務小貨車」非「救險工程車」所以不能臨停,因此,肇禍致人受傷要負刑責,但依上圖可知,從工務局車子外觀來看明顯是工程使用車,問題出在該車行照登記是「自用公務小貨車」,法官卻依此認定為非工程車,肇事須負責任,其認定似乎頗有爭議。
再者,周姓駕駛判例一出,更令駕駛們人心惶惶,因為該事件周姓駕駛已依規定做好警示防護措施,加上台江大道整條路都是紅線禁停,難道要他們未來執行公務時,都要避開紅線路段不去執行公務了嗎?
對此,工務局秘書室主任江孟宜表示,第一大隊70部小貨車,其中有24部車上有吊稈的已向監理站申請為工程車,目前正從旁協助幫機車騎士改由國賠求償,倘若國賠無法過關,其賠償費用將由公務局自行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