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取締「拼裝電動車」 查獲直接沒入

(主流傳媒記者蔡宗憲/台南報導)立法院今年4月已三讀通過,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審驗合格、懸掛牌照,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相關罰則將在10月上路。

部分民眾與外籍移工騎乘拼裝微型電動二輪車,速度遠超過法定的25公里速限,頻頻肇事,危及用路人安全。台南市警察局在新法執行前空窗期,率全國之先,加強取締拼裝微型電動二輪車,一經查獲,直接沒入。

電動車有這麼多種,什麼是拼裝微型電動二輪車?市警察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微型電動二輪車」是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不含電池車重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的二輪車輛。

市警局表示,微型電動二輪車如「未經審驗合格」或是「含電池車重60公斤以上」則視同拼裝車,將以道交條例第12條1項2款舉發並沒入;如微型電動二輪車行車時速超過27.5公里,則屬於改裝車,以道交條例第72條之1(超速)及第72條第2項(改裝車)舉發。

市警局指出,部分店家為了牟利,以化整為零方式進口大陸製不良零組件,拼裝後以低價販售給外籍移工或民眾,這類拼裝車不僅沒有安全保障,時速甚至還能破百;根據市警局近3年統計資料,台南市微型電動二輪車交通事故中,外籍人士佔四分之一以上。

市警局指出,警方目前已加強火車站、工業區路段拼裝車稽查,針對沒有審驗合格的微型電動二輪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沒入拼裝車;從今年6月14日執行至今,總計查扣沒入拼裝微型電動二輪車63輛。

微型電動二輪車如「未經審驗合格」或是「含電池車重60公斤以上」視同拼裝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