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傳媒記者蔡宗憲/台南報導)台南市一年的交通罰單檢舉案件高達40萬件,要動用50名警員人力處理,其中有28萬件開出罰單。市議員趙昆原、曾信凱指控很多檢舉案件已涉及到私人報復性檢舉,破壞社會和諧,檢舉魔人已將公務人員當打手,並透過檢舉癱瘓市府,因此要求市府擬定出一套解決方案。
市長黃偉哲坦承,台南市濫用檢舉與濫用公務資源情況非常嚴重,除了交通檢舉案件之外,連119救命專線,一天也有上千通,很多都是謊報的,甚至還有人將救護車當計程車使用。將向警政署反映,盼對檢舉案件的認定與解釋能全國統一,不要造成執法者困擾,甚至陷入瀆職危機。
市警局長方仰寧說,台南市一年的交通檢舉案件高達40萬張,其中有28萬張開出罰單,有三成因不合條件或有爭議而未開罰單。市議員盧崑福則建議中央研議修法。
曾信凱指出,台南市是古都,巷弄原本就狹窄,住戶建屋時並未興建車庫,一般的住戶都將車子停在自家門前,有的住戶還將機車停在自己家門前的騎樓,卻因鄰居間交惡被檢舉,同案址員警一天去7次,警方也很無奈,表示這是檢舉案不得不來,這些檢舉魔人猶如布袋戲中的黑白郎君,視別人痛苦是自己的快樂。
警察局表示,交通執法都是為了用路人的行車安全,且都是以惡性交通違規為優先取締對象,如超速、闖紅燈、酒駕、並排停車、佔用車道違停等。對於輕微違規,只要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內規範的項目,不論是員警執法還是民眾檢舉,警察局都是以勸導為原則。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民眾得針對交通違規檢舉,惟警察局會審慎受理檢舉並落實查核,對於輕微違規,依法勸導並建議修法限縮民眾檢舉項目。
警察局說明,目前交通部已研擬道管條例第7-1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以列舉方式明定民眾檢舉違規項目,對於交通安全、秩序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之「動態」交通違規為主,靜態項目則以違規停車為原則;針對「同一車輛」連續檢舉違反同一條款,於6分鐘內僅能舉發1次,以減少報復性或惡意檢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