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傳媒記者吳敏慈/台南報導)為防範新冠肺炎社區傳播,台南市衛生局宣布,8月17日起民眾至台南市八類場所,須配戴口罩,違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指出,因應國際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統計至08月14日止,全球確診病例達2087萬9858人次,死亡病例為75萬5719例,致死率達3.62%,因此加強國內社區防疫工作,刻不容緩。
除了一般民眾到指定場所應主動戴口罩外,衛生局表示,指定場所或活動負責人、管理人或業者應張貼戴口罩之防疫措施公告於明顯處,並確實戴口罩防治措施;經提醒、勸導仍不戴口罩者,應拒絕不配合者進入該場所。
衛生局提醒,民眾及指定場所或活動負責人、管理人或業者應配合相關防疫措施,經本市轄管單位或執行稽查人員提醒、勸導後仍未改善者,將進行舉發程序,函送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台南市政府公告指定場所或參與活動,包括
1.醫療照護機構;醫療院所、長照、社會福利托育機構。
2.大眾運輸:大眾運輸站與車廂。
3.賣場市集:觀光工廠、百貨公司、量販店。
4.教育學習場所:圖書館、補習班、K書中心。
5.展演競賽場所:藝文活動室內場所。
6.宗教場所;宗教遶境活動。
7.娛樂場所:八大行業、電影院。
8.大型活動:團體旅遊活動、占用道路活動。
9.其他場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局新增公告之指定場所。